與其他省市不同的是,浙江還根據本省應用需求,將稅務、海關、金融監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提供的數據,納入至《條例》中的公共數據范疇。
《條例》從拓展公共數據范圍、明確公共數據平臺建設規范、完善公共數據收集歸集規則、建立公共數據充分共享機制、構建公共數據有序開放制度、設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制度和健全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規范等方面對公共數據管理做出了規定。
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2022年1月2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來源:浙江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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